【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廿二日臺北報導】為保障適用勞退舊制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除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亦須主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勞退金總額,並於3月底補足差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即使雇主未於期限內完成,仍應依法估算差額並儘速存入專戶,避免受罰。
此外,事業單位所聘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如為適用勞基法工作類別,就符合舊制勞退資格,雇主應依法在臺灣銀行開立專戶,並按月提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依規定,雇主除每月為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也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以給付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應於隔年的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雖有依規定完成勞退準備金專戶設立,但卻未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除了拉低提撥比率外,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專戶餘額亦無法足額支付所需退休金,此時的雇主往往又會以經營不善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表示無力補足差額,甚或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
若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估算所需退休金總額,勞動部已製作「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 ),提供雇主查詢確認。
未依規定提撥者,可裁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