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和供應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機遇。臺灣正處於勞動力人口逐年減少的趨勢中,根據國發會的推估,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將從2023年的1620萬人減少至2030年的1507萬人。這使得基層勞動力供應不足的問題愈發嚴峻,特別是在製造業、營造業和失能照顧等領域。因此,開發新的移工來源國成為不可避免的選擇。
截至2023年底,臺灣的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然而,由於各國政策變動和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過度依賴單一或少數來源國的風險日益顯現。相比之下,鄰近的日本和韓國均已開放超過15個移工來源國,提供了更為多樣化的選擇。臺灣的雇主團體和立法機構也多次呼籲政府開發新的移工來源國,以降低風險、滿足產業需求並提供更多元的選擇。
在此背景下,臺灣與印度簽署了勞工合作備忘錄(MOU),以確保穩定的移工來源並提升雙邊勞務合作。印度作為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其勞工素質和工作表現獲得多國認可,且人口紅利和海外工作意願強烈。引進印度移工,不僅能滿足臺灣的勞動力需求,還能促進兩國在經貿、科技、文化等多領域的合作。這一決策將為臺灣的勞動力市場注入新的活力,並為印度勞工提供更多海外工作機會,實現雙贏局面。
為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特擬開放引進印度移工問答集,與民間溝通及釋疑。該問答集將分為兩部分:(上)政策說明篇和(下)社會適應篇。政策說明篇將詳細解釋引進印度移工的政策背景、需求分析、政策評估重點以及簽署勞工合作備忘錄的過程和內容,讓公眾了解政策制定的理由和步驟。社會適應篇則將聚焦於印度移工在臺灣的適應情況,包括勞工素質、社會安定、宗教文化飲食習慣的適應以及防疫安全等問題,幫助解除民眾對於印度移工的疑慮,促進社會和諧。鎵興國際將全力配合提供相關資訊,確保問答集的內容詳盡而清晰,以利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引進印度移工的政策。
開放引進印度移工問答集 (上)政策說明篇
- 國發會推估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持續下滑,將從112年1,620萬人 減少至 119 年 1,507 萬人(7 年內減少 113 萬人),基層勞動力嚴重不足。製造業、營造業缺工問題嚴重,失能照顧需求日增,移工需求有逐年增加趨勢。
- 截至112年底,在臺移工累計75萬4,430人,其中印尼籍27萬2,855 人(36.22%)最多,其次為越南籍 26 萬 3,263 人(34.94%),再次為菲律賓籍 14 萬 9,371 人(19.82%)、泰國籍 6 萬 7,939 人(9.02%)及馬來西亞 2 人(0.01%)。以產業及國籍別分析,製造業以越南籍 22 萬 2,069 人最多,占整體製造業移工 46.43%;社福類以印尼籍 17 萬 9,034 人最多,占整體社福移工 76.41%。泰國因經濟發展有減少移工輸出趨勢,印尼曾片面暫停移工來臺影響我國家庭,任一國家一旦減少甚或停止輸出,將立即衝擊移工人力來源。
- 相較鄰近開放移工國家,如日本來源國有15國、韓國有17國、新加坡有 11 國,我國移工主要來源僅有 4 國,雇主團體長期籲請正視移工來源受限風險,立法院也曾多次要求本部積極開發新移工來源國。 為降低對於特定國家輸出勞工之過度依賴,新增來源國有其必要性, 符合產業及家庭雇主期待。日韓近年大幅鬆綁移工政策搶工且移工來 源 10 餘國,我國移工來源過少,增加新移工來源,可因應缺工補充人力、提供雇主多元選擇。
- 為穩定外籍移工來源,本部透過外交部洽詢可能合作之國家,除就可能對象之政經生態、警政資料、衛生資料、勞工資料及配合意願等項目評估外,移工引進政策需在符合國家利益下,配合外交政策,採平等互惠、相互尊重等原則,與潛在移工來源國發展勞工合作關係。
- 對於開放移工來源國,本部主要考慮因素為移工輸出國之勞工素質應符合我國產業對勞動力之需求;移工之犯罪傾向對我國社會安定之影響;防止移入性疾病侵入國內,威脅我國防疫安全;雙方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設立代表處進行勞務合作,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移工政策與相關措施予以尊重及配合。
- 經外交部先行評估可行之合作國家及勞工素質,倘該國有意合作,將洽簽雙邊勞工合作協定或備忘錄,約定雙邊勞工合作事項。簽署後,並由本部報行政院備查,轉送立法院查照。本部依雙邊簽署之勞工合作協定或備忘錄,據以公告開放引進該國勞工,並受理該國仲介公司向本部申請外國仲介機構認可;另衛生福利部則據以公告指定移工來 源國之醫療機構,辦理移工出國工作前健康檢查。來源國需指定該國 業務接洽窗口,並派駐勞工事務代表或人員,在臺協助處理勞工工作管理及返國等事務。
- 我國與印度簽署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自 106 年起業已就印度勞工素質、犯罪治安、防疫及流行疾病等項進行評估,且經詢赴印度投資之臺商經驗,印度勞工普遍工作表現良好。
- 印度逾 14 億人為世界人口第一大國,有人口紅利並鼓勵勞工赴海外工作,印度赴海外工作達 1,800 萬人且持續增加,世界各國皆積極爭取或擴大引進印度移工,包括德國、義大利、法國、中東、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有引進,以色列近期規劃擴大引進,日本已簽署MOU,韓國正在洽簽。印度移工赴海外多從事建築業、製造業、家事及農業工作,符合我國引進需求。
- 我國移工112年底為75萬人,移工來源20餘年來僅有越南、印度、 菲律賓及泰國等 4 國,加上日韓近年大幅鬆綁移工政策搶工且移工來源都有 10 餘國,印度勞工素質穩定、刻苦耐勞、評價良好,各國皆積極爭取或擴大引進,包括德國、義大利、法國、中東、新加坡、馬來西亞都有引進,以色列近期計劃擴大引進,日本已於 2023 年簽署 MOU,韓國正在洽簽。增加印度為新移工來源,能夠多一個僱用移工的選項。
- 印度逾 14 億人為世界人口第一大國,有人口紅利並持續鼓勵勞工赴海外工作,高度重視對外簽署勞工合作備忘錄 (MOU),以確保印度移工權益;我國因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影響,勞動力結構改變,有引進移工之需求,雙方均有高度合作意願。簽署 MOU 僅為雙方合作框架協議,後續仍應透過工作層級會議進一步洽商合作細節,並非簽署後立即引進,更無網路謠傳引進 10 萬印度移工之規劃。
- 臺商在印度投資2022年上升至第30位,近年兩國臺印度雙方已在傳統醫藥、有機農產品、標準及符合性評鑑、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簽署 MOU 開展交流,雙邊勞務合作有助於強化其他領域之合作關係。近年兩國在經貿、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領域建立實質合作關係,業界及民間與印度往來密切。
- 印度赴海外工作人數持續增加,高度重視對外簽署勞工合作備忘錄, 以確保印度移工同受工作權益保障及人權待遇。我國引進移工經驗已 35 年,移工管理體系及權益保障完善,與我國簽署 MOU,可鼓勵印度勞工赴海外就業。
- 印度2022年接收匯款達1,000億美元,是全球最大匯款接受國,印度勞工是匯款重要來源,來臺工作賺取薪資匯回國後,可轉為當地有效消費。
- 印度以提升為已開發國家為目標,將加強製造業能力,並強化各地基礎建設。印度移工來臺可累積工作實務經驗,返國後可協助印度發展或至臺商服務。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 (MOU) 於 113 年 2 月 16 日由我駐印度代表處及印度台北協會雙方代表採視訊方式簽署,依外交部 113 年 2 月 26 日函 知雙方已完成換文簽署程序。本部依條約締結法規定,已於 113 年 3 月 26 日函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 113 年 4 月 2 日同意備查,MOU 自行政院同意備查之日起同步解密,並已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公布, 且於 113 年 4 月 3 日函送立法院查照。MOU 共 13 條條文(https://www. 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 E968A7E1&s=1DBD6938671FE6D9),內容包括: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印度方應保證印度移工遵守我方法規、雇主及勞工應履行勞動 契約義務、印度勞工健康檢查、勞資爭議依我國法律解決、保障印度勞工在臺權益、共同防制人口販運、共組聯合工作小組等。
依條約締結法規定,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 (MOU) 屬國際書面協定,經簽署後,應於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協定生效後,送請立法院查照。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僅是雙方合作協議架構,雙方約定自簽署日生效。MOU 簽署生效後,雙方還需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在我國既有開放移工從事行業範圍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農林漁牧及養殖漁業、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討論初期開放行業別、人數、語言與專長技能及招募引進方式等執行細節,且本部將與相關部會共同審慎研議,在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國人就業的前提下,視我國雇主需求與印度磋商。待臺印度雙方完成行政作業準備後,本部會依就業服務法公告新增印度為移工來源國,才會開放引進印度移工。
臺印度雙方在有機農產品(農業部)、標準及符合性評鑑(經濟部)、智慧財產權(經濟部)等合作領域採行視訊簽署 MOU 已有先例,並參考印度方提議,我駐印度代表處及印度台北協會雙方代表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完成視訊簽署 MOU;另外交部 113 年 2 月 26 日函知本部,雙方已完成換文簽署程序。本部依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規定,於 113 年 3 月 26 日報請行政院備查後,113 年 4 月 3 日送立法院查照及對外周知。我與印度洽談 MOU,僅為初步協議合作架構,內容經行政院核定,基於平等互惠立場,並無不利我國條件,採視訊簽署不影響雙邊合作。